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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9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因不满和被害人吴某甲(女,名字在卷)分手,于2020年10月9日以逼吴某甲向其老公坦白和自己处男女朋友的事相威胁向吴某甲索要钱财,但未果。后被告人贾某某在无法通过微信等途径联系上被害人吴某甲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账号向被害人吴某甲发送消息,先提出让吴某甲为其购买手机,又谎称自己在兰州回来需要路费向吴某甲要钱,吴某甲均不予理睬。被告人贾某某遂将自己的微信小号修改为被害人吴某甲微信号相关信息,冒充吴某甲身份添加吴某甲的朋友吴某乙等人与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发送吴某甲的不雅照诋毁吴某甲。被害人吴某甲得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晚主动联系被告人贾某某,要求贾某某删除其不雅照,贾某某要求吴某甲给其转人民币13140元才会同意删除,吴某甲被迫通过支付宝转给贾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巍山镇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2********)。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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