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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75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东坑镇长安塘村长安塘加油站后面一厂房无照经营阳极氧化厂,设有阳极氧化、清洗等工序。2015年12月9日,东莞市环保局东坑分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工厂检查,发现工厂未配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执法人员在废水排放口抽取水样监测。经监测,按《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抽取水样的总镍超105倍,总铁超1.54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环境监测报告,证人蒋某某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卷宗内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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