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河南省武陟县**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10日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H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240线由韶关往英德方向行驶至2348KM+400M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英德往韶关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粤F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随后粤F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再与由韶关往英德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湘L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4***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丧葬费3万元,未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贾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