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村***排**号,唐山**有限公司工人,群众。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冀******小型轿车在收费站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队查处。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08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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