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渭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20年8月2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其朋友在**路**饭店吃饭喝酒。晚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街与**路十字北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叶雯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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