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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G号小型轿车沿10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县道与南北九号路十字右转弯时,适逢同方向右侧孙某某驾驶陕A临0*****0号的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此,二车相撞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贾某某血醇浓度为111.08mg/100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贾某某已赔付孙某某修车费、医疗费、检查治疗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鲜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案卷两册、电子卷宗一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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