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1********,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号,住黎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07年3月7日因盗窃案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10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贵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从线由上午开往千秋榜方向行驶,行驶到坪从线161公里30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黎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577257****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