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民生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噪声扰民,民警高某某、辅警刘某甲接警后着警服赶到现场,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用手打了辅警刘某甲面部两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立
检察官助理:唐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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