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2003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9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4年10月22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教育局局长,以能为被害人倪某某(户籍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自然村**号)办理社保为由,骗取倪某某人民币24600元;
2、2019年年初,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纪委书记,以能为被害人倪某甲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倪某甲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纪委书记,以能为被害人倪某乙的女儿安排工作、办理安置房和能为倪某乙办理退宅还林的补助、安置房等为由,骗取倪某乙人民币15207元;
4、2019年,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纪委书记,以能为被害人倪某丙办理廉租房、为倪某丙的儿子倪某乙办理公租房和社保、为倪某丙的小儿倪某甲办理安置房等为由,骗取倪某丙人民币1450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纪委书记,以能为被害人沟某某办理退伍安置工作为由,骗取沟某某人民币30000元;
6、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冒充亳州市教育局局长和亳州市纪委书记,以能为被害人徐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等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6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贾某某曾经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程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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