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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回家”为由将被害人闫某某的轿车借出,后将闫某某轿车前储物箱内的28000元现金盗走。随后将27500元通过银行自助存款机存入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转账消费,500元现金随身携带消费。此后,被告人贾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车辆。

案发后,涉案28000元已退赔被害人闫某某,闫某某对贾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2.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现金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松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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