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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组**号,农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贾某某在陈仓区老县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卖给贾某甲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当日贾某甲和吸毒人员贾某乙将该毒品海洛因在贾某乙家附近的山坡上一间旧房子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贾某甲、贾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丽艳

检察官助理:王永兴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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