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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委**号,现住子长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子长市杨家园则丹头小学对面高速公路工地施工,因工地上的三轮车坏了,贾某某就准备将三轮车拉出去修理,然后自己就驾驶着铲车用钢丝绳拉着三轮车,让工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车。贾某某拉着三轮车到了郭家河村大桥旁边,因路面比较窄,贾某某驾驶铲车俩次打方向未能将铲车开到桥面上,不慎将铲车侧翻到桥下边,铲车将后边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也拉下桥,铲车的前轮就压在李某某的身上。后赶来的工人将贾某某李某某救出,并打120将二人送往子长市人民医院,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25万元,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绥延高速公路土建8经理部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62万元。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妻子谅解贾某某,不再追究贾某某的刑事、民事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诊断证明,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李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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