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判买**镇**村**组组集体山场“光山”上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贾某某将该山场上的树木砍伐。
2、2019年元月份,贾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判买S246线路经过**镇**村**组杨某某应户“林头山”山场上的树木,该山场于2018年9月17日由新仓镇沙坝村总支书记陈某某办理了**村S211连接线所占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证采伐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贾某某在采伐证已过期的情况下将其判买的该山场上的树木砍伐。
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贾某某在“光山”和“林头山”两块山场共采伐林木986株,蓄积合计33.747立方米(马尾松827株,蓄积21.8393立方米;阔叶林159株,蓄积11.9077立方米)。其中“光山”山场内共采伐林木774株,总蓄积25.9377立方米(马尾松648株,蓄积17.667立方米,阔叶林126株,蓄积8.2707立方米。)“林头山”山场内共采伐林木212株,总蓄积7.8093立方米(马尾松179株,蓄积4.1723立方米,阔叶林33株,蓄积3.637立方米。)
2019年8月9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滥伐林木的价格为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
案发后,贾某某主动退缴滥伐林木的木材价款10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应、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采伐林木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出警勘查、讯问及询问等视听光盘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山场林木,蓄积达33.7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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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 刘浩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视频资料3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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