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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何某某、逯某某,滥伐了经林木交易员卓某乙中介、以7400元价格购买的树主卓某甲位于长垣市乡卓占村东地的74株杨树。经长垣市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贾某某滥伐的74株杨树立木蓄积为12.5463立方米。2020年6月4 日,被告人贾某某到长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证明、现场照片及平面图、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卓某乙、卓某甲、何某某、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长垣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2020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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