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程丽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建安区**镇程某某的50株杨伐掉。后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15.66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辨认等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田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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