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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滥发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在平舆县**镇**村委**庄南南北生产路两侧购买了17株杨树。2018年2月12日9时雇佣两名工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7株杨树全部伐掉,经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0.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舆县林业局证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过、平舆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平舆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2017)1号、淮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贾某某户籍、前科证明、淮阳县**镇*庄村委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宁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林鉴字[2018]0001号;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0.7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燕燕

检察员:霍建立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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