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17日被原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9年8月1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4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再因盗窃于2019 年l0月9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信用社东侧,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自行车筐里包内的800 元现金盗走。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朱某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贾某甲询问及讯问笔录。

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 年 10月14日16时20分, 被告人贾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蒙G**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市场南门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对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215.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