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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09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室。2014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9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日;2017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8月2日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同邵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汪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钦都豫景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并先电话叫来“急开锁”人员骗得其打开房门,由贾某某在楼道口望风,邵某某、汪某某入内行窃,但被正在家中的陈某某发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及同案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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