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同邵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汪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钦都豫景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准备实施盗窃,并先电话叫来“急开锁”人员骗得其打开房门,由贾某某在楼道口望风,邵某某、汪某某入内行窃,但被正在家中的陈某某发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及同案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国兵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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