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0********,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6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至本市集美北大道788-1-115号后门,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此的三袋“鼎峰”牌焊钉(共计1140个)。经鉴定,该三袋“鼎峰”牌焊钉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将上述焊钉归还给被害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40个“鼎峰”牌焊钉等物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贾某某、被害人郑某某、证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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