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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村**,捕前住定襄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2004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定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定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襄县人民医院门口的便利店盗窃一条粗支芙蓉王和两盒细支芙蓉王香烟。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价值为302元。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襄县人民医院东侧一便利店盗窃一条软中华香烟。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价值为700元。

2020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襄县神山村**便利店盗窃三条南京炫赫门、一条利群(新版)和两盒南京炫赫门香烟。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价值为716元。

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襄县蒋村**便利店盗窃一整包(共20条)香烟,所盗香烟全部被贾某某卖给他人,后贾某某被失主找到并退还失主1000元。该整包香烟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价值为1620元。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定襄县东力村梁某某便利店盗窃一条粗支芙蓉王、一条细支真龙、一条福云、三盒紫云、一盒黄鹤楼、一盒福云香烟。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认定价值为558元。

以上被告人贾某某所盗各类香烟综合认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3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紫荣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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