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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八家老百姓大药房药店内,盗窃泰勒宁止疼药共计21盒。经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被盗泰勒宁止疼药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

(二)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柏某某、吴某某、万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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