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八家老百姓大药房药店内,盗窃泰勒宁止疼药共计21盒。经抚松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被盗泰勒宁止疼药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
(二)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柏某某、吴某某、万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