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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5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曾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号“*****”门前自行车停车场,将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邦德牌好旺角型号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20元。涉案财物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电动自行车收款收据;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及作案工具起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姚淑敏

2015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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