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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贾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某某小区某某楼XX楼XX户,农民。19XX年X月X日因犯投毒罪被韩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XX年X月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同年X月X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贾某利用夜晚工地无人之机,采用袋子装、徒手隔墙往外扔,后用其所驾驶轿车转运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十七、八次,共计盗窃建筑工地扣件330个,丝杠68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涉案价值20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韩煜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韩城市某某小区X号楼XX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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