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商,租住临沂市兰山区**村**房。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刘某某允许,到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家中安装防盗窗。被告人贾某某在该室北侧卧室内发现佛像供桌上有一红包,内有现金。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冥币,到刘某某家中佛像供桌上,用冥币将8500元真币换出,赃款自肥。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