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79********,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街**公安分局附近早市路口将非机动车道上的一个排水井盖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到佳木斯市前进区**路**派出所附近、向阳区**路转盘附近将三个排水井盖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经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路高铁桥下、**商场附近胡同将两个排水井盖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共涉嫌盗窃窨井盖3次,所得赃物被其销赃至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部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以及商业中心、社区附近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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