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5年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家园**楼**单元楼前,趁被害人郗某某前往单元楼内配送快递之时,窃取京东快递车内的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订单价格人民币8302.4元)、Apple MacBook Pro 13.3英寸笔记本电脑一台(订单价格人民币9491.5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快递订单查询截图、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等;7.其它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