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门**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茶楼二楼一房间内,利用使用被害人任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之机,趁任某某不备,将任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内。案发后,贾某某已将该20,000元返还任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一麻将馆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零钱明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账户明细、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汤某某、何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8月4日
附:1. 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门**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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