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郜家庄村宁安路**号,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在潍坊**期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窃王某某放在床头的华为P30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常兴

检察官助理:王淑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