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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第**组,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寺附近。 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贾某某以提升支付宝花呗额度为由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前北屯文兴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支付宝借呗中的4000元转给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分2次转走被害人张某某共计788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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