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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1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被害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本区鑫龙镇麦村的轻轨施工现场,盗走无缝钢管、废钢筋一批(共720公斤),后于同日以人民币151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废钢筋每公斤价值人民币2.37元,无缝钢管每公斤价值人民币4元。

二、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被害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珠三角城际新白广XBZ H-l标二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位于本区新龙镇的钢材加工厂,盗走厂内的工字钢30根(共价值人民币4876元)。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贾某某,并缴获上述盗得的工字钢及槽钢11根(共价值人民币2392元)。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工字钢30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中铁十二局项目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报案材料;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交易记录、入货收据等书证;5.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8.鉴定意见;9.辨认笔录;10.搜查材料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7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赃物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公安机关抓获、讯问被告人等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7张,随案移送。

6.电子数据:被告人贾某某手机电子勘验数据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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