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9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数码广场**层**号摊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脑硬盘1块;
2019年8月2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电脑城**层**摊位盗窃被害人邹某某电脑显示屏一个;
2020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定市**数码广场**层**摊位盗窃被害人牛某某小音箱一对;
2020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保定市**超市盗窃食用大饼一份。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康
检察官助理:郭雅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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