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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02年1月17日因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在衡水市冀州区胡滨西大道御鼎园饭店门前,将林某某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现金200余元、儿童头饰等物品;在衡水市冀州区博物馆门前将朱某某白色丰田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现金300余元、购物卡等物品;在衡水市冀州区滨湖公园停车场将刘某某的白色长安CX20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现金500元、身份证等物品;在衡水市冀州区碧水湾码头附近将张某某白色比亚迪轿车车锁撬坏,盗窃现金1400余元、身份证等物品。

2、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夏津县德百广场,将靳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生殖道治疗仪一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现金800余元、信用卡等物品,将时某某的红色标致轿车车玻璃砸坏,未窃取到财物;在夏津县德百温泉度假村停车场,将乙某某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车门撬开,盗窃现金3518元、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靳某某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2元,时某某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4元。

3、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夏津县德百广场,将王某某的白色现代轿车车门撬开,盗窃现金6750元;将张某某的银灰色东风本田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身份证、化妆品等物品;将宫某某的金色大众高尔夫轿车车玻璃砸坏,盗窃现金100余元;在夏津县德百温泉度假村停车场,将吴某某的银色捷达车玻璃砸坏,未窃取到财物。经鉴定,张某某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8元,宫某某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1元,吴某某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19元。

4、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清河县跨境电商园将孙某某黑色迈腾轿车车玻璃砸坏,未窃取到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9元。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正定县景观路花海附近盗窃陈某某银灰色东南菱悦V3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15403元。

6、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正定县子龙大桥西侧停车场的南北公路上,将彭某某棕色东南牌SUV汽车车玻璃砸坏,从车内窃取多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从银行卡内支取现金12900元。同日,在上述地点将张某某白色江淮S3汽车车玻璃砸坏,窃取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它证明材料。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鹏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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