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捕前租住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贾某某在租住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东焦民巷1-3-1104,趁合租的室友张某某回老家之际,进入张某某房间盗窃现金3000元。贾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张某某3000元,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霄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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