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窜至黄骅市大街南村刘某某家门口处,盗窃一辆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后将电动自行车放至黄骅市人民公园南门。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为258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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