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1********,汉族,中专毕业,住渑池县**镇**村,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贾某某在渑池县**酒吧工作,在没有得到该酒吧会员邹某某的许可,利用该酒吧会员卡管理混乱,私自盗刷该酒吧会员邹某某的会员卡11053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赔被害人邹某某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村委证明、破案报告等;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刘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邹某某会员卡被盗刷的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10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贾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宏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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