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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区松岗街道***,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车1辆,后变卖,得脏款15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4日早上5时50分许,贾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区松岗街道******,盗走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自行车1辆。

3、2020年7月4日凌晨5时许,贾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盗走被害人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自行车1辆。

2020年7月20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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