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邀集“辉某某”(另案处理)实施盗窃。俩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潜入安乡县深柳某地小区X栋XX楼居民罗某某家中,由被告人贾某某负责望风,“辉某某”采用技术开锁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共盗窃各类香烟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贾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和散烟7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贾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某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安清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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