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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3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来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号的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采取开锁工具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室,将周某某放于客厅架子上玻璃杯里的现金1200元及次卧柜子内女士皮包中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该项链销赃获利27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新迅网吧11号机位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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