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公安分局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陈仓区**镇街道**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镇**村侯某某家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75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新君
检察官助理:郑晓宁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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