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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9年4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三春集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2013年1月23日,贾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2015年11月25日,被假释。2020年10月15日,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号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2020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在点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东方广场东北角15号楼东侧门店库房内,被告人贾某某先后两次到该地,盗窃****公司存放于此地的电缆线共计600米,并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被盗电缆线运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冯家府村东南角的废品收购站贩卖给高习贵。2020年11月11日,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0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材料、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假释,从假释期限满之日起,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岩

检察官助理:李一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涉案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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