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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2011年4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四顷三村北侧高台阶处,窃取被害人裴某某的银色宝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进入本市丰台区马家堡四顷三村出租屋内,窃取被害人赵某甲的黑色华为荣耀牌V9play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2020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时代风帆大厦东侧人行道停放的电动车内,窃取被害人席某某的利群牌新版香烟三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2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利群牌香烟三盒和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甲。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裴某某和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110接处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席某某、裴某某、赵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检查视频和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  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510160****

2.案卷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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