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北李渠村村东地里,盗窃事主刘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座下面的人民币2300元及红塔山香烟六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其曾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24148****,保证人贾某某,电话1371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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