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贾元元,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0时45分,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一号楼B座7楼楼道大厅盗窃崔某某价值1350元的蓝色OPPOR17型手机一部;
2.2020年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一号楼B座14楼楼道大厅盗窃王某某价值3258.22元的天蓝色华为P30型手机一部;
3.2020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一号楼B座7楼楼道走廊盗窃白某某价值280元的黑色华为7X型手机一部 。
4.2020年1月22日3时28分,被告人贾某某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一号楼B座5楼电梯厅盗窃赵某某价值450元的OPPOA83型玫瑰金色手机时被当场抓获。
现被告人贾某某盗窃的被害人崔某某和王某某的手机已变卖,盗窃的白某某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丽芹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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