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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1日被宜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13时至16时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到宜阳县上观乡好贤沟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夫妇不在家之机,非法侵入王某某家中,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将王某某夫妇存放在卧室盛放杂物的水缸内的4000元现金及其他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村委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夫妇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战国

检察官助理:王宁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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