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到晋江市**街道**路**号**楼租房,撬门入户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53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路交叉的**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上述赃款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款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享勇
检察官助理陈诗鑫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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