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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2008年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凌晨,在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通过窗户钻入“佳兴金店”,盗窃银项链、银簪子、银镯子、碎银等首饰。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凌晨,在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通过卷帘门钻入“城达金店”,盗窃金吊坠、银镯子、碎银等首饰。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1日23时许,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三道街,钻窗进入“鲜族人家”饭店内,盗窃钱箱子一个,内有现金约50元。

同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实施盗窃后,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三道街,钻门缝进入“小菜一碟”饭店内,盗窃平板电脑一部、手机一部、衣服一件、香烟三盒以及部分现金。

同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实施盗窃后,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三道街,钻窗进入“煸焰大盘子”饭店内,盗窃衣服一件、香烟七盒,现金约400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凌晨,在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红光街,钻入“雅娜美甲店”内,盗窃笔记本一台、水晶吊坠一枚、衣服一件、现金约2500元。

被告人贾某某盗窃六起,被盗财物均被其花销或者出售。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在铁岭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颖

代检察员:杨文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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