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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住靖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盗伐林木罪,于**年**月**日被靖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靖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靖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窜至靖某某**单元**室门前,盗窃靖宇镇居民朴某某女式黑色皮鞋一双。

2019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窜至靖某某**单元**室门前,盗窃靖宇镇居民赵某某女式黑色运动鞋一双。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窜至靖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内在7楼和8楼缓台上盗窃靖宇镇居民李某某一些沙果。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窜至靖某某星**小区**号楼**单元**楼,盗窃靖宇镇居民王某某白色鞋子一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卷外材料九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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