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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现住嘉善县**街道**道**号**幢**(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贾某某至嘉善县**镇**智造有限公司A2栋3楼H-1557密码柜边,用事先偷看到的密码打开密码锁,窃得黄某某放在该密码柜中的华为P40PRO(128G)手机1部,价值为人民币5886.2元。

案发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8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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