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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窝藏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0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巷**号院**楼**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三名**在本市迎泽区孟家井村307国道旁建设沟私设渣土倾倒场地。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渣土倾倒场**王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机关刑事拘留且公安机关正在抓捕杨某某期间,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本市迎泽区水西门街H酒店登记住宿房间提供给杨某某居住,帮助杨某某逃匿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致杨某某未能及时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加林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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