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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0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富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4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4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区**街道**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9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9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9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2019年2月21日至3月8日、2019年5月8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到2018年的6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和卜某某(另案处理)、方某甲(另案处理)、方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销售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基动力醇(原名为: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成氢)为名,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与者缴纳2980元成为公司会员,同时设立的多个会员层级,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获取公司高额返利。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和被告人甄某某相识后,贾某某便向甄某某宣传成为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基动力醇会员的好处,引诱甄某某缴纳2980元,成为会员,甄某某成为会员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发展被告人杜某某缴纳费用成为会员,杜某某成为会员后,又发展被告人许某某成为会员。杜某某、许某某成为会员后,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就将兴义市**街道办事处**街后**旁的黔西南州**工程有限公司设为经营场所,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便在该场所内,组织下线会员学习、开会,对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发展新会员;甄某某、杜某某等人发展了卜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叶某某等人加入之后,方某甲、方某乙、叶某某等人在**县设立生物基动力醇销售点,由方某甲、方某乙、叶某某对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

被告人贾某某、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加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会员后,多次组织下线人员对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引诱和发展新会员加入,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贾某某、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发展的人数已达到30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2980元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制定相应的会员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杜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甄某某现羁押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件卷宗6册,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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